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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网讯(记者 刘晓明)6月10日,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57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372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745元。
根据《方案》,河南明确将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全省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据了解,自2019年5月1日起,河南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改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及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而计算)。如此一来,调整过后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便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此外,对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长垣、邓州、新蔡等地区暂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以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
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继续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